联系我们

全国服务热线:
National Service
Hotline:

13672023993

  • 手机:13672023993
  • 电话:27312619  
  • 邮箱:xinyu_9039@163.com
  • 地址:天津市南开王顶堤融创江坪园6-1303

政策法规

当前位置:首页-政策法规

新个税“跨年”事项 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呢?

各位观众们大家好!全新的个税法已经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,对于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,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。那么,在对于部分跨年度或相关手续未到位的费用部分该如何处理呢?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中进行了明确的答复,下面我们就挑几个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。

问题一:大病医疗跨年度,扣除时间和标准以什么为准?

我是去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,今年(2019年)1月5日出院的,我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,如何计算扣除额?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?

回复:纳税人年末住院,第二年年初出院,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。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,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,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,到2019年结束时,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“起付线”,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。


问题二:房贷跨年未审批,无贷款合同编号,信息采集表如何填报?

2018年12月份办理的住房贷款,但是现在还没批下来,预计2019年1月份批下来,单位现在让我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报送上去,但是我没有取得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表-住房贷款利息支出》中的“贷款合同编号”,应如何处理?

回复:纳税人可以待取得相关信息后填报扣除。如果因为一时信息不全没有及时填报也不用担心,后续月份填报后,也可以按照全年依规定可扣除的额度进行扣除,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。


问题三:年度最后一月工资收入不足抵扣,剩余抵扣部分跨年是否作废?

如果是2019年12月取得资格证书,纳税人12月工资不能一次性足额扣除3600元(打比12月只享受扣除了1000元),那余下的2600元是不是就作废,次年不能享受扣除了呢?

回复:如果纳税人当月工资收入不足扣除的部分,可以在年度终了后,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。

2019年新个税实行后,面对纳税人实际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情形,大多数纳税人对个税的新旧对比都不是很了解。在此次在线访谈中,国税局对大部分问题给与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,可以说是为纳税人了解新个税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福利做足了指引工作,并将新政策落到了实处。